第二章 存货
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
一、存货的概念
持有目的:以备出售
原材料:1.建造工程-属于“工程物资”,不是为了出售,不属于存货;2.委托加工原材料是委托方的存货,不是受托加工方的存货;受托方的加工费和辅料,属于受托方存货;3.盘亏、毁损的材料无法带来经济利益,不属于存货。
在产品、半成品
产成品: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的代制品、代修品,验收入库后,加工成本和修理成本形成企业存货。
注意:委托方给受托方原材料,不属于受托方存货。但是代制代修品入库后属于其加工成本和修理成本(不包括委托方发来的原材料)属于受托方存货。
商品:1.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受托方的存货;2. (建造商品房,目的是以备出售)土地使用权及商品房属于企业存货【科目:开发产品】。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地产不属于存货【属于:投资性房地产】;3.取得所有权,尚未入库的【在途物资】,属于企业存货;已开出销售单据但客户尚未提货的商品,不属于企业存货;4.用于广告营销的特定商品,不属于存货。计入【销售费用】
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周转材料,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同时满足:
1.经济利益很可能(50-95)流入企业
2.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