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一、内部合约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正义的,如无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身份变更
实际出资人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权处分
名义股东,不具有处分权限(转让,质押或其他)
四、债权清偿
五、冒名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一、内部合约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正义的,如无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身份变更
实际出资人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权处分
名义股东,不具有处分权限(转让,质押或其他)
四、债权清偿
五、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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