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与错报是否发生无关,而取决于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的可能性的大小。
2、在一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为另一项审计工作提供线索和思路,但不一定能够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
3、财务报表审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预期控制无效,则不进行控制测试,但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的每一相关认定获取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4、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内部控制审计都是严格限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并非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内部控制。
5、相当一部分的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多种目标,主要与经营目标或合规性目标相关的控制可能同时也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相关。
6、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试试是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和法师由不得披露。
7、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每一相关认定获取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没有责任对单项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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